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5种情况

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情况是什么?下列各类建筑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查企业资质。

1、新的企业分立(又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包括设备,下同)、人员和业务被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被撤销,新企业申请原企业相应的资质;

2、企业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和业务分别设立一个或多个新企业,原有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有关资质,或者原企业不再具备资质的,新企业应当申请原企业的有关资质;

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上述第一、二种情形,分别设立的新企业应当代表原企业提交原企业履行项目、继承或者划分法律责任的说明材料;两个分立的新企业申请同等资质的,应当提交原企业的说明材料。在原企业类别上,代表原企业提供项目的相应业绩;分离的新企业属于第三种情形的,变更后的新企业应向原企业申请。现有资质不得提交代表项目绩效的材料;

4、国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变更为个人独资或私营股份制经济的企业(变更后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除外),其经济类型发生变更的,由省级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部门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由地级以上市政建设主管部门变更名称,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企业基本情况表,以节省时间。建设部从“四库一平台”经济类型变更后,将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名称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查;

5、住房和建设部颁发的资质,凡涉及名称变更的经济类型变更,均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下载的格式)和要求填写。表中的数据由省住房建设厅审核,省住房建设厅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住房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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